(2016)赣1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北京嘉田胜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四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嘉田胜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四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执4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嘉田胜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塔院牛奶公司宿舍楼2幢西平房。法定代表人郑晓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西四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县城六0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67495291。法定代表人符军,该公司董事长。北京嘉田胜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四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饶中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万年县,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指定万年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赣11执42号北京嘉田胜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四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万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中代理审判员 姜金忠代理审判员 吴赞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华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