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顾喜库与肖家奎运输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喜库,肖家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26民初428号原告:顾喜库,男,汉族,司机,现住安图县。被告:肖家奎,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原告顾喜库诉被告肖家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刘寸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喜库、被告肖家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肖家奎用原告的车辆运输土方,双方约定按车型和运输距离给付运费。经双方结算,肖家奎应支付顾喜库运费8200元,此笔运费肖家奎一直未支付。2015年4月2日,肖家奎给顾喜库出具欠条,内容为肖家奎拖欠顾喜库运费8200元。现顾喜库诉至法院,要求肖家奎支付拖欠运费8200元。本院认为:顾喜库与肖家奎之间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顾喜库按双方约定将货物运输到肖家奎指定的地点,肖家奎应当及时将运费支付给顾喜库。顾喜库要求肖家奎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家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顾喜库拖欠运费8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肖家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基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