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秦双全与梨树县刘家馆子镇苇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双全,梨树县刘家馆子镇苇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356号原告秦双全,男,汉族,1962年4月24日出生,农民。被告梨树县刘家馆子镇苇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晓东,村主任。原告秦双全与被告梨树县刘家馆子镇苇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苇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兰莹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双全及被告梨树县刘家馆子镇苇田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张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4年被告修建苇田村小学校舍,与原告商议签订承包合同,工程总价款91000.00元,约定完工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付。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被告从1994年至1997年支付给原告工程款80947.51元(这些款也是分期给付的),还欠10052.49元未给付。为了还清工人工资和原材料费用,原告从银行及个人抬款,利息从1997年至今就46075.00元(利息按24%计算)。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本金10052.49元,利息46075.00元,本息合计56127.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苇田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答辩称,村里欠秦双全建校款的事情我之前不是十分清楚,是秦双全找我的时候我看帐才知道这个事。我不知道村里这么多年没有给秦双全工程款是什么原因,现在村里准备给付本金,利息不能给付,但是现在村里也没有钱,只能分期给付本金。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向本院出示和宣读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合同书及校舍平面设计图各一份,证明原告秦双全与被告苇田村委会于1994年8月4日签订了建村小学的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费为91000.00元。被告苇田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质证称,对合同和平面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当时建校时约定是松木窗户,但是我听说学校用的是杨木窗户,所以可能没有给付秦双全10052.49元的剩余工程款是因为上述原因。证据二、刘家馆子镇苇田村村帐复印件一份(原件在村里存档),证明秦双全建校款在村里的帐上有体现,且尚欠10052.49元的剩余工程款没有给付。被告苇田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质证称,村上的帐目是真实的,村里是欠建校款10052.49元,虽然帐上没有体现是秦双全,但是当年确实是秦双全建的学校。证据三、刘家馆子镇苇田村出具的转据复印件及证明信复印件各一张(原件均在李伟会计处),证明因1994年建校未落到秦双全的帐目上,现将建校款转到秦双全的名下,也能证明村里欠原告秦双全建校工程款的事实存在。被告苇田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质证称,上述证明是村里给出具的,是想帮助秦双全解决建校款的问题,这两张据要拿到刘家馆子镇的经管站审批才能入村里的帐,现在还没有上报至经管站。被告梨树县刘家馆子镇苇田村村民委员会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反驳证据及申请。经审理查明:原告秦���全与被告苇田村委会于1994年8月4日签订承包合同书一份,由原告秦双全承建苇田村小学,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91000.00元,被告村委会于1994年至1997年期间分期给付原告工程款80947.51元,尚欠工程款10052.49元未给付。由于被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在庭审中承认欠原告工程款10052.49元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对被告梨树县刘家馆子镇苇田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原告工程款10052.49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于利息没有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保护(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5年以上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4.04%)。综上,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梨树县刘家馆子镇苇田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秦双全签订承包合同,原告按照约定承建苇田村小学并且该小学已于1994年10月投入使用,被告村委会应及时给付原告相应的工程款,被告未及时给付工程款,属于违约,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被告梨树县刘家馆子镇苇田村村民委员会应承担给付原告工程款本金10052.49元及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梨树县刘家馆子镇苇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秦双全工程款本金10052.49元及利息29991.6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14.04%计算,从1994年10月计算至2016年1月),本息合计40044.09元。案件受理费601.00元,由原告负担173.00元,另428.00元由被告梨树县刘家馆子镇苇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兰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