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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299号原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朝明,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徐慧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泽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