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民初0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范秋英与陈先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秋英,陈先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02293号原告:范秋英。被告:陈先楚。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秋英与被告陈先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秋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范秋英负担。审 判 员 包崇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