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3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万方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志涛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方置业有限公司,刘志涛,童爱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3056号原告北京万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08号。法定代表人杨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越洋,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涛,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被告童爱国,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北京万方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涛、童爱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万方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方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方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北京万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洪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