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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训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训,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668号原告:江训,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张涛,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告江训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张涛在外务工且居住地址不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代理审判员  毕治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