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0民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宋福祥与陈继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继刚,宋福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0民终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继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福祥。委托代理人冯春荣。委托代理人赵国强。上诉人陈继刚因与被上诉人宋福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继刚、被上诉人宋福祥及委托代理人冯春荣、赵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9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退回上诉人陈继刚。审 判 长 信宏敏代理审判员 姚永利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燕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