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民终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何希刚与四川欣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田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希刚,四川欣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田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民终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希刚,男,生于1970年4月13日,汉族,个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欣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汉德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小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小强,男,生于1976年9月21日,汉族,个体,中专文化。上诉人何希刚与被上诉人四川欣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田小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5)剑阁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朝武审判员 易晓晖审判员 张德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