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5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泽容与甄栋、高剑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容,甄栋,高剑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5976号原告张泽容。被告甄栋。被告高剑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容诉被告甄栋、高剑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咸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占民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