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81民初78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崔国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根青,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国强,被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根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结婚,结婚时原告带一女,陪送物品有被子六条。××××年××月××日原告生育次女,现在被告家中生活。XXXX年XX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女儿王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女马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三、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个人财产被子六条;四、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款10000元;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辩称,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二、因原告系再婚,所以典礼时没有陪送任何物品。原告要求的经济帮助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给付条件,应依法驳回;三、如原告坚持离婚,被告意见为:1、要求生女马某甲随被告生活,原告承担抚养费50000元;2、判决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款60000元;3、要求原告给付共同债权分割款5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结婚时原告带一女王某甲,为智力××人,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原告生一女马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因家庭琐事引起矛盾于XXXX年XX月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林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人证、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并生育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今后共同生活中要和睦相处,共建美满家庭,即使发生纠纷,也应该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出发互谅互让,妥善化解,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路金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