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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军亮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亮,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0106行初56号原告王军亮,男,1969年3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元,分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建华,男。原告王军亮认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丰台公安分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军亮,被告丰台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侯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军亮诉称,2015年10月24日,原告因到北京市公安局准备找相关领导解决问题,后被送到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原告欲自行离开该接济服务中心,要求在场的宁夏值班人员开具出门证遭到拒绝。原告因人身自由遭到限制,于19时51分开始报警求助,报警数次后马家楼派出所回电话说已经联系了宁夏的接访人,让等待。原告只好再报警,当第十次报警时,马家楼派出所民警领着保安来清场,听完原告的诉求之后还斥责原告。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2015年10月24日报警求助不履职滥作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给予原告处理结果,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通话记录单,证明其报警情况。被告丰台公安分局辩称,我分局接原告报警后已出警,并上报国家信访局联系宁夏驻京工作人员尽快将原告接离。而在宁夏工作人员接访过程中,原告又拒绝配合工作人员离开。为防止发生冲突,我分局组织民警和保安力量进行法制宣传。综上,我分局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情况。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如下证据,支持其答辩主张:1、“110”接警服务台电话记录表;2、工作说明。上述证据经过质证,本院认为,原告、被告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王军亮拨打“110”报警称其是上访人员,在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有人不让其离开。丰台公安分局接警后,告知王军亮属于正常接访程序,耐心等待。王军亮认为,丰台公安分局在接处警过程中存在不作为和滥作为情形,直接提起本诉讼。本院认为,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在处理原告报警过程中,不存在不作为和滥作为的情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军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军亮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凤琴人民陪审员  王 松人民陪审员  张瑞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明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