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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美佳,罗杰与华润(重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佳,罗杰,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3176号原告张美佳,女,汉族,1985年4月24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罗杰,男,汉族,1982年5月12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张美佳,女,汉族,1985年4月24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系原告罗杰之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5号九龙电力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07104D。法定代表人吴秉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彦军,男,汉族,1980年1月21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佳、罗杰诉被告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佳、罗杰撤回对被告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桂 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光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