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小钰与叶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钰,叶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7民初61号原告黄小钰,女,1975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被告叶志勇,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原告黄小钰与被告叶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万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钰、被告叶志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16日,被告叶志勇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并由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并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证明被告写下借条,借款是事实。被告辩称,借款事实,当时约定利息5分,先走了利息,原告实际给了9500元。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被告叶志勇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期为一个月,口头约定利息5分,原告预先扣除利息500元,实际支付了现金9500元给被告,并由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因生意周转向黄小钰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借款人:叶志勇。2015.9.16。”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叶志勇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预先扣除利息500元,实际支付的现金为9500元,应当认定原告实际出借的本金为9500元,现借款期限已到,被告未还款,应当由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500元给原告。因原告预先扣除利息500元抵减了本金,利息的起算时间应自2015年9月16日起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原、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5分过高,本院调整为由被告自2015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叶志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借款本金9500元给原告,并自2015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五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