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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荣爱与被执行人丛强、王俊霞、汇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荣爱,丛强,王俊霞,汇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邹荣爱,女,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丛强,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执行人王俊霞,女,1977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汇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丛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绿证执字第326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丛强、王俊霞、汇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筱奎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房产共六套。二、查封被执行人丛强所有的位于金水区纬四路东32号3号楼21层2101号(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0155**号)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