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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475号原告刘某,女。委托代理人葛强,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卫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