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萍申请执行陈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陈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200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又名王平),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陈妙林(又名陈妙玲),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杭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妙林(又名陈妙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妙林(又名陈妙玲)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杭锦后旗管理部有公积金131977元,职工账号01062053000XXX,单位账号07030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妙林(又名陈妙玲)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杭锦后旗管理部应领取的公积金60000元,职工账号01062053000XXX,单位账号07030XXX。冻结期间不得抵押、转让、担保,不得支付陈妙林及他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素尧审判员 陆全华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汉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