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9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晓梅与唐山市永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梅,唐山市永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91民初166号原告:李晓梅。被告:唐山市永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庆道108号。法定代表人:董树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勇,唐山市永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副经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晓梅通过其同学鲍涛将23万元人民币陆续打入被告唐山市永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树杰账户,2014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李晓梅交来借款人民币23万元,期限一年,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3万元,及自2014年5月7日至今利息(按年息24%计算)10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唐山市永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之前给付原告李晓梅借款本金23万元,利息10元,共计33万元;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唐山市永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小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