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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傅雪林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787号罪犯傅雪林,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0日作出(2004)衢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雪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于2005年6月24日以(2004)浙刑一复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对被告人傅雪林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9年11月3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二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傅雪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傅雪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傅雪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雪林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30日至2024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