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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任敬云与曹金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敬云,曹金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573号原告任敬云,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曹金乾,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敬云诉被告曹金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敬云撤回对被告曹金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敬云承担。审判员  王守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