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郑高清与马鞍山市碧海蓝天泳浴广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高清,马鞍山市碧海蓝天泳浴广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4民初667号原告:郑高清,男,1987年10月18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胡亚兰,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碧海蓝天泳浴广场,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邵成林,该广场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宣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高清与被告马鞍山市碧海蓝天泳浴广场(以下简称泳浴广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高清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亚兰、被告泳浴广场的委托代理人李宣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高清诉称:2016年1月30日下午3点左右,郑高清与亲属朋友在泳浴广场洗浴。4点左右,郑高清在2楼餐厅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后被泳浴广场服务人员野蛮带至1楼更衣室要求郑高清离开。郑高清不满泳浴广场的服务态度,用自带手机拍下动粗人员照片,被发现后遭到数十名泳浴广场服务人员围攻。他们抢夺郑高清手机,要求删除照片,否则将扣留郑高清。在努力挣扎及接警后到达现场的警察帮助下,郑高清方得离开。郑高清故诉请判令:1、泳浴广场赔偿其医疗费380.58元、交通费13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5040元;2、泳浴广场向郑高清公开道歉;3、由泳浴广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泳浴广场辩称:郑高清诉称的受泳浴广场工作人员殴打的事实不存在。郑高清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无理诉求。郑高清就其诉请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信息查询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2016年1月30日结账单原件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关系;3、十七冶医院门诊病历原件一份,证明郑高清在被告场所被殴打后的就医记录;4、十七冶医院医疗费发票原件三张、银行刷卡存根原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医疗费支出;5、十七冶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一张,证明郑高清因伤需休息一周;6、马鞍山公安局雨山派出所受案回执原件一张,证明郑高清于2016年1月30日在被告处被殴打的事实;7、出租车发票原件一张,证明原告的交通费损失;8、照片一张,证明是被告店内服务人员(在一楼照的,该人穿的是泳浴广场工作服,该人围攻、推搡郑高清)。针对郑高清所提交的证据,泳浴广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该证据只能证明郑高清当日在被告处消费的事实,本案并非消费服务纠纷,而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不能证明被告是适格主体的问题;对证据3、4、5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均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以上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受伤就诊的事实,无法证明原告系在被告处遭人殴打致伤,不能证明其受伤是由被告造成的;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仅能证明原告于当日报警称自己被殴打,无法证明是否被殴打,是被何人殴打的事实;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法判断,和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照片是不是被告的场所不清楚,被告员工的工作服是红色的。泳浴广场向法庭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郑高清对泳浴广场所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法庭当庭出示泳浴广场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郑高清认为该情况说明显属不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娱乐场所应该将录像资料等留存30日,并不得删改,泳浴广场只留存15日,其行为显属违法,对此泳浴广场存在过错。泳浴广场对情况说明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郑高清所提交的证据1和证据2、3、4、5、6、7的真实性及泳浴广场所提交的证据均因对方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对泳浴广场所提交情况说明中,泳浴广场视频监控资料只留存了15天的内容,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下午,郑高清在泳浴广场2楼餐厅因登记手牌问题与服务员发生言语冲突,郑高清遂用水杯向该女性服务人员身上连泼两杯饮料。随后郑高清在泳浴广场被他人殴打致伤。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派出所于当日出警并受理。郑高清于当日到马鞍山十七冶医院就诊,共花费医疗费380.58元、交通费13元,医嘱休息一周。后郑高清因赔偿问题与泳浴广场协商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一、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作为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该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郑高清到泳浴广场从事消费活动受到伤害,虽然郑高清受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在侵权人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泳浴广场应当赔偿郑高清所遭受到的损失。郑高清所产生的损失具体如下:医疗费380.58元、交通费13元。郑高清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或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郑高清的误工损失应当按照马鞍山市服务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104.4元/天进行计算。经过计算,郑高清的误工损失应为730.8元(104.4元/天×7天);二、郑高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存在向女服务员身上连泼两杯饮料等不当行为,且其所受伤害并未产生严重的后果,故本院对于郑高清要求泳浴广场向其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马鞍山市碧海蓝天泳浴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郑高清医疗费380.58元、交通费13元、误工费730.8元,合计1124.38元。二、驳回郑高清对马鞍山市碧海蓝天泳浴广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元,由马鞍山市碧海蓝天泳浴广场、郑高清各负担2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洪涛代理审判员  魏凌雪人民陪审员  宁伦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