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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夏兵兵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盗窃,盗窃,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46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兵兵,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上海市奉贤县,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XX区XX村XX号;2006年4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7年8月17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7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9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2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兵兵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沪0120刑初16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夏兵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撬棒一根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夏兵兵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兵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夏兵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兵兵撤回上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刑初1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素贤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