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终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方艾金与李卫民、颜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卫民,颜华,方艾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民,个体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华,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艾金,个体户。上诉人李卫民、颜华与被上诉人方艾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084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卫民、颜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李卫民、颜华提起上诉后,未能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向其送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能按通知书要求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卫民、颜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赵骏飞代理审判员 孙志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