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长锁与张斌、赵梅香、枣强县老乐锅炉制造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锁,赵梅香,张斌,枣强县老乐锅炉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李长锁,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现住枣强县第二小学家属楼。被执行人赵梅香,女,汉族,1960年10月4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枣强镇胜利北路胜纺小区12号。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1961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枣强镇胜利北路胜纺小区12号。被执行人枣强县老乐锅炉制造厂,地址:枣强县衡大路西。业主:赵梅香。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三初字第472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梅香、张斌、枣强县老乐锅炉制造厂银行存款人民币7646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