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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长锁与张斌、赵梅香、枣强县老乐锅炉制造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锁,赵梅香,张斌,枣强县老乐锅炉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李长锁,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现住枣强县第二小学家属楼。被执行人赵梅香,女,汉族,1960年10月4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枣强镇胜利北路胜纺小区12号。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1961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枣强镇胜利北路胜纺小区12号。被执行人枣强县老乐锅炉制造厂,地址:枣强县衡大路西。业主:赵梅香。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三初字第472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梅香、张斌、枣强县老乐锅炉制造厂银行存款人民币7646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