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2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茂平、黄丽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茂平,黄丽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2704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耿耿,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郑税税,该银行职员。被告:谢茂平。被告:黄丽松。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农商银行)与被告谢茂平、黄丽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谢茂平、黄丽松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按月利率7‰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89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0.5‰计算);2、判令被告谢茂平、黄丽松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按月利率9.91‰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0.365‰计算);3、判令原告对被告谢茂平、黄丽松所有在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河滨西路129弄129-8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价款在130万元内优先受偿;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将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按月利率9.91‰计算变更为按月利率6.91‰。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谢茂平与被告黄丽松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8月5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12日,被告谢茂平、黄丽松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号为8611320150000779《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谢茂平、黄丽松将其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河滨西路129弄129-8号房屋为谢茂平在2015年2月12日至2018年2月10日期间内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3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等。并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2月12日,被告谢茂平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861112015001645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谢茂平发放贷款85万元,借款用途为购酒店食材,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7‰,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天向被告谢茂平发放贷款85万元。之后,被告仅支付至2015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另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从被告的账户扣收了利息89元,借款本金分文未还。2015年3月25日,被告谢茂平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86111201500279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谢茂平发放贷款6万元,借款用途为购酒店食材,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6.91‰,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天向被告谢茂平发放贷款6万元。之后,被告仅支付至2015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借款本金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谢茂平、黄丽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按月利率7‰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89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0.5‰计算);二、谢茂平、黄丽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按月利率6.91‰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0.365‰计算);三、如谢茂平、黄丽松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的,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谢茂平、黄丽松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河滨西路129弄129-8号房产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号为8611320150000779《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30万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94元,减半收取6647元,由谢茂平、黄丽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294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林小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