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周某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常某某,李龙军,杨某某,廖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02刑初27号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因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辩护人何以华、刘漫露,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常某某,男,199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龙军,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2011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玉华,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宗毅,女,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在校学生,住四川省宝兴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廖某某,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乙,女,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周某、杨某某、廖某某、刘某��、常某某、李龙军、赵某某、刘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涛,被告人刘某、周某、杨某某、廖某某、刘某甲、常某某、李龙军、赵某某、刘某乙,以及辩护人何以华、张玉华、刘漫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下午6时许,贺某(另处理)因听说被告人杨某某在外说其坏话而给杨某某打电话,二人相约稍后联系。杨某某随即到雨城区“你侬我侬”咖啡厅与其妹妹殷雨咖啡厅与其妹妹殷某、被告人常某某、常某某女友梁某(另处理)碰面吃饭。6时55分许,贺某和其朋友刘某丙等人来到“你侬我侬”咖啡厅外院坝内找到杨某某等人,贺某要求杨某某道歉遭拒绝,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杨某某���其前男友即被告人周某打电话告知自己和贺某“扯皮”,随后周某喊被告人刘某甲、廖某某、李甲(另案处理)、张某(未到案)等人去“你侬我侬”咖啡厅帮忙看一下,同时,杨某某的朋友李甲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处理)也来到现场。贺某的朋友即被告人刘某、赵某某和黎汉林、彭皓(二人均另处理)等人因相约吃饭从旁经过看到贺某也来到现场。杨某某和贺某在争吵过程中,李甲某和刘某2人分别持刀和砖头也发生争吵,但被双方拉开;杨某某在和被告人李龙军通话过程中将电话交与贺某,李龙军在电话里劝阻贺某,贺某坚持要杨某某道歉。随后,周某和李龙军的妻子即被告人刘某乙一起赶到现场,周某先与刘某发生争执,随后刘某乙和贺某发生争吵和拉扯,杨某某和刘某丙等也加入其中。在双方被拉开后,因刘某乙称自己在拉扯过程中被��打了一拳,双方随即发生打斗。周某、刘某甲、李甲、廖某某、常某某、李甲某等人持刀,刘某、赵某某等人持棒参与殴打,在打斗过程中赵某某被周某、刘某甲、李甲某、李甲等人持刀砍伤,陈某某被刘某打伤头部倒地,刘某、常某某也在打斗过程中受伤。随后,双方受伤人员被送往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李龙军因听说刘某乙被打,遂携带二把刀赶到医院。在医院大厅内李龙军打了贺某一耳光后,刘某乙、杨某某、梁某等人跟即打了贺某,随后李龙军误以为站在急救室外的几名男子系参与打斗的人而持刀追砍但未追到。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雅安市职业技术学院被抓获归案;同年2月11日20时30分,芦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芦山县芦阳镇东风路车站外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归案。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廖某某在银行办理业务��被抓获归案。同年1月19日、3月19日、3月30日、4月10日、4月11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李龙军、常某某、赵某某、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龙军、刘某到案后分别规劝刘某甲、贺某到案。九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经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川元鼎(2015)临鉴字第113号、第1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赵某某全身多处皮服裂伤和头皮挫伤,皮肤软组织挫裂伤愈合疤痕合计长度8CM,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陈某某右侧枕顶叶脑挫裂伤伴血肿形成,右侧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枕部硬膜外出血,头皮挫伤头皮血肿,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龙军为陈某某垫付医药费7万元,彭皓的家属赔偿给陈某某151500元,刘某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赔付后取得其谅解;陈某某并对刘某甲、常某某、李龙军、赵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辩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通话记录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原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证人李甲、陈某某、梁某、彭某、黎某某、王某某、李乙、古某某、邱某某、徐某某、郭某某、施某、章某某、杨某、张某某、古某、高某某、李文良、蒋某某、刘某丙、殷某、钟某、彭某某证言、被告人刘某、周某、杨某某、廖某某、刘某乙、刘某甲、李龙军、常某某、赵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常某某、李龙军、杨某某、刘某甲、廖某某、赵某某、刘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到案后协助抓获同案人,系立功;可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李龙军、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龙军到案后协助抓获同案人,系立功,可从轻处罚;积极垫付被害人医药费,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杨某某、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三、被告人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四、被告人李龙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的刑期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被告人刘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被告人常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被告人李龙军的刑期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五、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被告人廖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七、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八、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九、被告人刘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王雅江人民陪审员 徐光义人民陪审员 肖廷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