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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天津市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29号福信大厦首层。法定代表人宋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利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十号桥。法定代表人宋志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飞天,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希林,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受理,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利华,被上诉人天津市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飞天、刘希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0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64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琳超速 录 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