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执民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吴薇与李美、吴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薇,李美,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786号申请执行人吴薇。委托代理人何妙富(特别授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美。被执行人吴强。申请执行人吴薇与被执行人李美、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薇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00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4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申请人已收到执行款人民币61813.66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7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艳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