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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光道支行与XX阳、关培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光道支行,XX阳,关培军,关义军,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109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光道支行。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96号中行营业楼。负责人刘辉,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岳鹏,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阳。被告关培军。被告关义军。被告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388号劲驰商务538室。法定代表人董红蕾。被告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广场5-5-401。负责人王建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光道支行与被告XX阳、关培军、关义军、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光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光道支行负担。代审判员  吕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时荣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