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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0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魏晓红与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晓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2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文汇路东侧名人国际花园13号楼。法定代表人代礼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玲,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晓红。委托代理人杨周军,律师,系魏晓红丈夫。上诉人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晓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魏晓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魏晓红申请撤回起诉,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魏晓红撤回对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魏晓红的上诉;三、撤销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魏晓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丹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