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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催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江苏利思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李金忠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利思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催字第00077号申请人江苏利思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后堡村。法定代表人李金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海蓉,该公司会计。申请人江苏利思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利思德新材料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02000532483671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江润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宜兴市瑞成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经转让,现持票人为江苏利思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23日,出票行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利思德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骆叶香审 判 员  吴红卫人民陪审员  王 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