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孙丽华与刁学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华,刁学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51号原告孙丽华,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马义武,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学山,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华与被告刁学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丽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丽华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哲 璐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