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孙丽华与刁学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华,刁学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51号原告孙丽华,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马义武,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学山,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华与被告刁学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丽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丽华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哲 璐人民陪审员  韩志伟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