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吴伟江、王笑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吴伟江,王笑燕,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1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北城西路1号。负责人:李献平,行长。被告:吴伟江。被告:王笑燕。被告: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巾山东路112号一楼东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被告吴伟江、王笑燕、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并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林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燕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