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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642号原告平泉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树青总经理,地址平泉县平泉镇向阳街。被告李晓华,女,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平泉镇城北街。(身份证号:130823196602200021)。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鹏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海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