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窦海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窦海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363号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青年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Q9Q6L。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辉,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孔浩,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窦海银,农民。委托代理人:孔令明,定陶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窦海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原告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