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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执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兰文与昔阳县三都乡韩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文,昔阳县三都乡韩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4执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兰文,男,1960年9月20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昔阳县三都乡韩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如祥,男,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晋0724执73号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昔阳县三都乡韩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都信用社的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昔阳县三都乡韩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张兰问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昔阳县三都乡韩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都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耀军审判员  张玉岗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世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