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29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祥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