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3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11

案件名称

张海忠与南关区年夜饭餐馆、第三人:刘赤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忠,南关区年夜饭餐馆,刘赤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99号原告:张海忠,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张连举。被告:南关区年夜饭餐馆,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经营者:刘振来。委托代理人:曲冲霄。第三人:刘赤毅,男,1966年8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忠与被告南关区年夜饭餐馆、第三人:刘赤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忠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