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郭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郭立华,职业个体,现住肇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以依法对被执行人郭立华的工资进行冻结,经调查,被执行人郭立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吕俊峰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