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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刑初4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5月14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5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玉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日14时许,葛某丁、臧某、葛某甲与同村李某乙、张某乙母女因两家地界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葛某甲持硬物将张某乙头面部砸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和被害人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葛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葛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14时许,葛某丁、臧某、葛某甲与同村李某乙、张某乙母女因两家地界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葛某甲持硬物将张某乙头面部砸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葛某甲于2015年5月14到顺平县公安局大悲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顺平县公安局大悲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转刑事审批表、顺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葛某戊2015年3月3日14时20分报案,称当日14时许,葛某甲与李某乙、张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葛某甲用石块将张某乙、李某乙头部砸伤。顺平县公安局大悲派出所于3月4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后经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该案于同年4月1日转立为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破案经过,证实葛某甲于2015年5月14到大悲派出所投案。3、证人张某甲证言,2015年3月3日14时许,葛大忠打电话说他正在垒墙,其大嫂在那里折腾。其赶到葛大忠家东侧垒墙的地方,见到其大嫂李某乙正和大忠媳妇臧某交涉,其和葛大忠上前劝,没劝开,臧某和李某乙抓挠在了一起,后李某乙的女儿张某乙也赶到了,葛大忠的弟弟葛某甲从地里捡起土坷垃拍李某乙和张某乙。4、证人葛某乙证言,2015年3月3日14时左右,其在葛某丁家门口看张某甲在调解地界的事,没调解成,葛某丁媳妇臧某、葛某甲就和李某乙打了起来,李某乙女儿张某乙见母亲被葛某甲他们打了,在拉架过程中,被葛某甲被土块拍到了,脸上有伤,流血了。在场的还有葛某戊、于某。5、证人于某证言,2015年3月3日14时许,其给葛大忠家挖地基、垒墙,李某乙说动了她家地界,便上前阻拦,张某乙要求恢复原状,与臧某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李某乙和葛大忠的母亲王胜敏也打在了一起,双方拿土块对拍,李某乙躺在了地上,葛某甲上前将张某乙打了。6、证人葛某丙证言,2015年3月3日14时许,其帮葛大忠垒墙时,李某乙说动了她地里的石界,葛大忠的媳妇臧某便和李某乙对骂,李某乙的女儿张某乙赶到后和葛大忠夫妇交涉,葛某甲站在垒墙的地方拿起土坷垃向李某乙、张某乙拍去,李某乙就拍葛某甲,其上前想拉开葛某甲,但没有拉开,葛某甲跑到李某乙、张某乙跟前拿起土坷垃与李某乙母女二人对拍。7、证人葛某丁证言,2015年3月3日14时许,其和妻子臧某、弟弟葛某甲在自家右边地里开槽,包地界。在施工时将地邻李某乙家的地界碰倒了,李某乙便不让施工了,让给她恢复原状。其就打电话将同村的葛某戊、张某甲叫过去说和,在说和过程中,李某乙的女儿张某乙赶到,也不让施工。其母亲王胜敏赶到地里在跟李某乙交涉过程中打了起来,臧某、葛某甲、张某乙也参与进去,用土坷垃乱打起来。葛某戊和施工的人员上前劝开后,发现王胜敏、张某乙、李某乙都躺在地上。当时在场人有葛某戊、葛某丙、张某甲、李某甲、于某、张学彬。8、证人李某甲证言,2015年3月3日14时许,葛大忠在地里开槽垒墙,在开槽时将其姐姐李某乙家的地界挖了,李某乙和女儿张某乙上前阻止葛大忠垒墙。葛大忠便让妻子臧某和李某乙吵了起来,后来互相推搡,再后来用土坷垃对拍。其正在劝架时,葛大忠的弟弟葛某甲用土坷垃拍在李某乙身上,后来又将李某乙摁到,用石头砸李某乙的头部;将张某乙摁到后用石头砸张某乙的头部和面部,张某乙的头部、鼻子、嘴都流血了。葛某戊上前拉葛某甲,葛某甲见到李某乙、张某乙伤的很厉害,就向葛大忠家跑了。9、证人葛某戊证言,报警是因为葛某甲及母亲王胜敏跟李某乙、张某乙母女打架的事。2015年3月3日下午2点多钟,葛某丁在家施工包地界,地界下面是李某乙的地,葛某丁在施工的时候将两家地块中间的石界动了,李某乙非要恢复原状,其作为村干部进行调解时,王胜敏就跟李某乙吵了起来,被劝开后还拿土坷垃对着扔,葛某甲和葛某丁媳妇臧某一块下手打李某乙、张某乙,臧某打李某乙的头部,葛某甲将李某乙踹倒在地上,还摁住张某乙用石块砸张某乙的脸部,张某乙满脸是血。10、证人臧某证言,2015年正月十三(3月3日)14时许,其丈夫葛某丁在大门口东边地里找人开槽垒墙,李某乙的地在南侧,正在施工过程中,李某乙找过去说把她家地界的石头动了,不让垒墙了,也不听其解释,让把石界给她恢复了。当时葛某戊、李某乙的弟弟李某甲、葛某丙都劝李某乙,李某乙的女儿张某乙赶到后也不听解释,其和李某乙就互相拽衣服,张某乙用土坷垃拍在了其婆婆王胜敏脸上,王胜敏就倒地上了,葛某甲拿土坷垃拍张某乙的脸,张某乙就倒在地上了。后来葛某甲就走了。11、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5年3月3日14时左右,其回娘家从葛大忠的母亲口中得知其母李某乙在自家地里,赶到后看到葛大忠组织人在两家地块交界处开槽准备垒墙,其母亲提出葛大忠他们动了地界,在葛大忠的指使下,葛某甲、臧某先后对其母女进行殴打,其丈夫的爷爷葛某乙将其拽到一边,后其被臧某拽倒在地上,葛某甲拿石头砸伤其头部、面部。医院诊断为右额部头皮血肿;面部软组织裂伤;口腔贯通伤;蛛网膜下腔出血;两侧上颌骨额突、左侧上颌窦前壁、左侧鼻骨骨折。1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5年3月3日下午2点左右,葛某丁家施工包地阶,因两家的地紧挨着,葛某丁施工过程中将两家的石界动了,双方发生口角,后葛某丁和妻子臧某、弟弟葛某甲对其进行了殴打。其胸部、背部、头部、腿受伤。13、被告人葛某甲供述,2015年正月的一天,其哥哥葛某丁家开槽垒墙,其给哥哥帮忙,在施工过程中,同村的李某乙、张某乙母女赶到现场,说动了她家的地界,不让施工了。葛某丁、臧某夫妇就和她们母女交涉,村干部葛某戊也去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其母亲王胜敏到了李某乙母女跟前说和这件事,在说和过程中吵了起来,其和臧某就与李某乙母女用土坷垃对着扔,双方身上都挨了几下,但都没流血。后其发现母亲倒在了地上,就上前打了李某乙几个耳光,李某乙就转身到树下找工具,其又将张某乙打倒,随手抄起带着冻土的玉米秸茬子在张某乙脸上打了几下,张某乙当时就流血了,随手就将玉米秸茬子扔了。后被劝架的人拉开了。就是为这事到公安机关自首的。14、现场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及基本情况。15、顺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冀)公(顺)鉴(法临)字(2015)0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乙头面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6、顺平县公安局大悲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二份,证实本案的作案工具未找到;案卷中涉及的“葛某丁”与“葛大忠”系同一人。17、调解书及收到条,证实经调解,葛某甲、臧某共赔偿张某乙、李某乙85000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18、户籍证明信,证实葛某甲、葛某戊、张某乙、李某乙的自然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因民间地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评估意见,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新科审判员  肖 霄审判员  魏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苑佳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