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民终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刚与青川县红光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刚,青川县红光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民终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刚,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2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川县红光乡人民政府负责人:宋国强上诉人徐刚与被上诉人青川县红光乡人民政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朝武审判员 易晓晖审判员 张德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