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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执7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温州市长克印务有限公司等10名债权人与丁小园、丁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长克印务有限公司等10名债权人,丁小园,丁俊,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91执72-8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长克印务有限公司等10名债权人。被执行人丁小园,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527。被执行人丁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2513。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2519。温州市长克印务有限公司等10名债权人与丁小园、丁俊、王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共10案,执行标的2627833.17元,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丁小园、丁俊、王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小园在平安银行珠海吉大支行,帐号:10×××01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7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建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