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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许保卿与王明洋仲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保卿,王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01177号申请执行人:许保卿,男,汉族,1965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王明洋,男,汉族,1989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许保卿与王明洋的仲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011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方 山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刘晓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纯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