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许保卿与王明洋仲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保卿,王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01177号申请执行人:许保卿,男,汉族,1965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王明洋,男,汉族,1989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许保卿与王明洋的仲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011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方 山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刘晓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纯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