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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袁某与代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代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4民初489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武东魁,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委托代理人郭庆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被告为婚姻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原告诉称与被告辨称及庭审调查,确认本案无争议的事实为: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现均随被告生活。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自己不承担抚养费,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双方结婚多年,并生有两个子女,夫妻之间因家庭锁事生气吵架再所难免,原告不顾夫妻感情草率提出离婚欠妥,且无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雪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合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