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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沈清会、周天才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特6号申请人沈清会。委托代理人陈金龙,系沈清会之子。申请人周天才。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沈清会、周天才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沈玮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沈清会与申请人周天才系雇员与雇主关系,2015年7月2日,申请人沈清会在外出送餐期间,被摩托车撞伤致五级伤残。2016年4月6日,经平昌县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周天才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沈清会人民币50000元(含已支付的36000元),同时放弃对摩托车驾驶人(或所有人)追偿的权利。沈清会不得向任何机构对周天才再次为此纠纷提出赔偿,赔偿不足部分由沈清会向摩托车驾驶人(或所有人)追偿。本院认为:申请人经平昌县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系申请人双方自愿达成,其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沈清会、周天才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