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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金且与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吴刚强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且,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吴刚强,金国军,严建华,邵军芳,金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且。被执行人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吴刚强。被执行人吴刚强。被执行人金国军。被执行人严建华。被执行人邵军芳。被执行人金文胜。刘金且与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吴刚强、金国军、严建华、邵军芳、金文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吴刚强、金国军、严建华、邵军芳、金文胜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刘金且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运输费306999元及自2014年8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吴刚强、金国军、严建华、邵军芳、金文胜分别在其各自未出资额3400万元、8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吴刚强、金国军、严建华、邵军芳、金文胜之间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952.5元、执行费450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吴刚强、金国军、严建华、邵军芳、金文胜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吴刚强、金国军、严建华、邵军芳、金文胜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除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的车辆(未扣押到案)和被执行人吴刚强、金国军、严建华、邵军芳、金文胜的房产及车辆(车辆未扣押到案,因吴刚强、金国军、严建华、邵军芳、金文胜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房产现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吴刚强、金国军、严建华、邵军芳、金文胜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吴刚强、金国军、严建华、邵军芳、金文胜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刘金且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吴刚强、金国军、严建华、邵军芳、金文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1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汇强快递有限公司、吴刚强、金国军、严建华、邵军芳、金文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