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21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杨夕国,宝应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卞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