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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21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杨夕国,宝应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卞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