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8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金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金秀,崔美燕,浙江润银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89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11、12层。代表人:涂咸阳,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3B一层。法定代表人:金秀男。被执行人金秀男,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被执行人崔美燕,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浙江润银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218室。法定代表人:陈志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金秀男、崔美燕、浙江润银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18日,被执行人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720万元,利息(含罚息)1300487.52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7月31日,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金秀男、崔美燕、浙江润银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限额9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0322元、公告费560元,被执行人金秀男、崔美燕、浙江润银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金秀男、崔美燕、浙江润银担保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89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韩世通信电子有限公司、金秀男、崔美燕、浙江润银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月祥审 判 员 黄 灿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俞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