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管利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管利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管利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0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19号信联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8203227X。负责人:陈立新,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世颂、吴嘉欣,均系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利杰,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诉被告管利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业银行起诉认为,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费及取现,但未及时还清款项。请求判令:1.被告管利杰向原告农业银行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23622.97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暂计至2015年9月7日利息3396.27元、滞纳金1745.69元、其他费用234.29元),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2.被告管利杰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3.被告管利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被告管利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通知其应诉。现公告期限届满,被告管利杰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管利杰向农业银行递交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农业银行经审核,向管利杰开立了卡号为00×××99的金穗贷记卡。之后,管利杰持卡透支消费,期间并办理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但没有按时足额还款。截止2015年9月7日,管利杰尚欠信用卡本金23622.97元、利息3396.27元、滞纳金1745.69元、其他费用234.29元,合计28999.22元。另查,《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金穗贷记卡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支付全部消费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利息、滞纳金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所附收费标准载明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中国农业银行网上公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消费分期手续费计算方法说明》载明:消费分期业务,是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其已发生且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信用卡单笔消费满500元,美元、欧元、澳元消费满50元即可申请;3期、6期、9期、12期和24期5种期数自由选择;免利息,仅每期收取分期付款本金0.6%的手续费。本院认为:管利杰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却不及时足额还款给农业银行,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的违约责任。管利杰拖欠款项的项目及金额,农业银行已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管利杰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因农业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律师费有实际发生,故本院对农业银行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管利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管利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5年9月7日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其他费用合计28999.22元,以及从2015年9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28元,被告管利杰负担534元(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管利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伟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嘉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向 娜钟金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