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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天津鲁迈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鲁迈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催1号申请人天津鲁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5-19。法定代表人李锦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北京驰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天津鲁迈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x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天津鲁迈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票据号码xxx;出票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收款人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付款人开户银行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5年9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月5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鲁迈商贸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天津鲁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韬代理审判员 高 亢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茹 微信公众号“”